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595号
原告:綦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振远,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进运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