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408号罪犯连辉,男,1985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38号,家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煤电公司三矿家属院。因诈骗、盗窃罪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以(2008)碑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执行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连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连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连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连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
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靠拢政府,深挖犯罪根源,努力改造思想,积极矫正��习,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全身心的投入改造之中。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勇于同违规行为作斗争,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真诚踏实改造。
三、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防疫站担任监督岗期间,坚守劳动岗位,认真负责,积极协助干部搞好各项工作,不怕苦、不怕累,表现突出,多次受到表扬。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自2012年02月至2013年03月计分考核累计获962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62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连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连辉在服刑改造期��,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连辉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