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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293号

罪犯胡宗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胡宗斌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293号罪犯胡宗斌。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7)柳市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宗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2日交付执行。2010年6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至2030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胡宗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宗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2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8.3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宗斌在服刑期间,2010年10月受禁闭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宗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2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