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民初字第2553号

原告朱振亮诉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振亮,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朱振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占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清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亮诉被告濮阳市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振亮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振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朱振亮负担。

审判员  林春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