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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604号

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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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604号罪犯丁某某,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泗刑初字第00264号刑��判决,认定罪犯丁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8月6日以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宜全、徐培龙,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干警葛世刚、张勇;证人陆琦、韩仁和;罪犯丁某某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白湖监狱以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丁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另查明,罪犯丁某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在其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丁某某被执行机关予以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民警陆琦,同监区服刑罪犯韩仁和证实,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提供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丁某某家有住房,经济条件较好,其父母愿意承担帮扶义务,其户籍所在地泗县经济开发区于圩社区居民委员会、泗县司法局泗县���济开发区司法所、泗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愿意接受对其社区矫正,在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

本院认为,罪犯丁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