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083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