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635号罪犯杨某某,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以(2011)泗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至2014年11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于2013年8月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宜全、徐培龙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张勇、葛世刚,罪犯杨某某、证人唐兆文、杨小六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经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另查明,罪犯杨某某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并于一审判决前履行了一万元的罚金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罪犯杨某某的陈述、证人监管干警唐兆文、服刑罪犯杨小六的证言及罪犯杨某某的改造表现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印证证实,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安徽省泗县司法局大庄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及杨某某妻子刘菊出具的假释担保书证实,杨某某邻里关系和谐,假释后有良好的监管条件和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同意对其监管帮教。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的(2011)泗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证实,罪犯杨某某与其他二个同案犯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另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出具一张收条证实,杨某某在一审判决前就履行了一万元的罚金刑。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与其他二个同案犯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部分赃款且在积极主动履行了一万元财产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另外,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记功等奖励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杨某某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杨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