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263号罪犯刘剑平,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县尔林兔镇后尔林兔村,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以(2007)神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自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至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9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剑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剑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剑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
一、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认真进行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并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行为养成良好,从未和他犯发生过矛盾。遵守《监狱法》的规定,能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态度真诚。
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井下生产劳动中干杂活,能够严格按章操作,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主动要求干险、脏、累的活,坚持出满勤,干满点,多次参加井下抢险劳动,受到警察一致好评。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2567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6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剑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剑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