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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刑初字第483号

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卢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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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宁刑初字第4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2013年6月1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二���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同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梅某,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卢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从宁海县西店镇铁场路出发沿西店南路行驶。当日21时许,被告人卢××驾驶该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西店南路水世界浴场门前时,将行人吕某撞倒,造成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卢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将其带至宁海县第一医院提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22.5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于2013年8月11日被公安某某传唤到案,后赔偿了吕某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吕某、廖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定检验报告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检验报告,接处警详情,查获经过,录像光盘,协议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睿利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海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