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487号罪犯周戌光。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4日作出(1998)南市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戌光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周戌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9日作出(1998)桂刑核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周戌光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月11日交付执行。2000年11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周戌光曾于2005年7月、2007年3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次,2009年5月、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周戌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戌光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监部表扬。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2.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戌光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以上,且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戌光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