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刑执字第2292号罪犯林晓琳,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2006)文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晓琳犯盗窃、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于2006年12月6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3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3年8月1日,以该罪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获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二〇一一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二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报罪犯林晓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提交调查评估报告,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晓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伟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