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薛民保字第235号
申请人:叶泽强。
被
申请人:王印。
申请人叶泽强因与被申请人王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印驾驶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印驾驶的鲁D×××××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磊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