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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民保字第235号

叶泽强与王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薛民保字第235号

申请人:叶泽强。

被

申请人:王印。

申请人叶泽强因与被申请人王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印驾驶的车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印驾驶的鲁D×××××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磊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