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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25号

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25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 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