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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438号

叶志琴与赖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志琴,赖高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38号

原告:叶志琴。

被告:赖高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琴与被告赖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琴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高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赖高玉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叶志琴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姁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