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38号
原告:叶志琴。
被告:赖高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琴与被告赖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琴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高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赖高玉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叶志琴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姁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