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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461号

王亚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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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461号罪犯王亚飞,男,生于1983年3月1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因强奸罪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以(2005)榆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

二○○五年一月十日起至

二○一九年一月九日止,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送至陕西省庄里监狱执行刑罚,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调入黄陵监狱执行刑罚。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5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

二○一七年一月九日止。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延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一四年十一月九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王亚飞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亚飞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行为养成较好,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属患病罪犯,仍能克服身体困难,在线圈改造岗位上,认真钻研生产技巧,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线圈1200余个,努力降低产品报废率,产品合格率达到98、2%,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底止,累计获得1818分,折合十八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亚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定如下:对罪犯王亚飞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