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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行审字第348号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与宁波统一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宁波统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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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慈行审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晓峰,局长。被执行人宁波统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孙莉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甬慈工商处(201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调味品经营活动及销售自己生产的标“美味鲜”滋养酱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罚款70000元;2.停止侵权行为;3.没收规格1.48L“美味鲜”酱油50箱(每箱6壶)、规格360ml“美味鲜”酱油9箱(每箱20瓶)、规格1.68L“美味鲜”酱油5箱(每箱6壶)。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于2012年12月2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事先催告,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宁波统一食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甬慈工商处(2012)2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银 建

审 判 员 周 继 元

代理

审判员 景 赞 宇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岑瑜(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