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6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12月17日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2005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3)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同年8月8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行艳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中鲁时空网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纠集周佰龙(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任某、栾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任某面部皮裂创长4厘米,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头部裂创,躯体部多处挫伤,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栾某眼挫伤,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中鲁时空网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纠集多人将被害人任某、栾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任某面部皮裂创长4厘米,所受损伤构成轻伤,头部裂创、躯体部多处挫伤,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栾某眼挫伤,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报案记录及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任某、栾某陈述,证人荆某、于某、邵某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社会秩序,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该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综合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人身危险性、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及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人民陪审员 赵振宸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