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法执字第325号

郑雪梅与申红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雪梅,申红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郑雪梅,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住洛阳。被执行人申红岩,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郑雪梅申请执行申红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洪海

审判员 :张志红

审判员 :王遂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