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05-2号申请执行人井选智。被执行人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医药工业园区,机构代码证号:73268644-X。法定代表人杨喜雅,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1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2元、保全费1170元、本案执行费146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