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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05-2号

申请执行人井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井选智;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05-2号申请执行人井选智。被执行人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医药工业园区,机构代码证号:73268644-X。法定代表人杨喜雅,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所确认的内容: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从201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2元、保全费1170元、本案执行费1460元。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70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