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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1013号

郭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79年1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建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