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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羊执字第988-2号

蒋开明与四川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开明,四川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988-2号申请执行人蒋开明。被执行人四川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天府绿洲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汤红梅,总经理。蒋开明与四川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四川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四川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9元。四川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蒋开明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明光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唐卫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