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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52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52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窦远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