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52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窦远光 百度搜索“”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52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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