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34号原告荆娟。被告侯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娟诉被告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娟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荆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