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董xx,女。被告高xx,男。本院在审理董xx与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xx撤回对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董xx全部负担。
审判员 刘飞雪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玉婷 来自
董xx与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董xx,女。被告高xx,男。本院在审理董xx与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xx撤回对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董xx全部负担。
审判员 刘飞雪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