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字第01405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字第01405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