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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7号

02周业茂与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业茂,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7号原告周业茂,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万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2号楼409。法定代表人何菊生。被告何菊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诉讼费不予免交通知书》,并于2013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该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不缴费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郑  玉  琴

审判员 蔡  奕  惠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怡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