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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0号

王维廉与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维廉;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0号原告王维廉,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万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楼409。法定代表人何菊生。被告何菊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诉讼费不予免交通知书》,并于2013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该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不缴费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郑  玉  琴

审判员 蔡  奕  惠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怡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