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0号原告王维廉,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万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楼409。法定代表人何菊生。被告何菊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诉讼费不予免交通知书》,并于2013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该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不缴费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郑 玉 琴
审判员 蔡 奕 惠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怡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