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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771-1号

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长丰金茂运输有限公司、房礼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长丰金茂运输有限公司,房礼明,昆明众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771-1号

原告: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231737-0。

法定代表人:李胃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国,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安徽省长丰金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卜晓群,该公司经理。

被告:房礼明,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庞士光,男,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昆明众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浩宏物流广场G幢1-3号。

法定代表人:刘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长丰金茂运输有限公司、房礼明及第三人昆明众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长丰金茂运输有限公司、房礼明及第三人昆明众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长丰金茂运输有限公司、房礼明及第三人昆明众邦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兵

审 判 员  金楚才

人民陪审员  吴汉松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