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韩春,女,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平桥区。委托代理人白敬喜,平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梅,女,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新县。委托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同纠纷2013年2月23日,原、被告口头协议,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平桥亚兴商场的摊位以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当场付给被告转让费10000元,下欠18000元打欠条一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原、被告双方2013年2月23日达成的口头转让协议。被告张梅返还韩春给付的转让费6500元整(已当庭付清)。韩春于2013年2月23日给张梅打的欠18000元的转让费欠条一份作废。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春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祥斌
审 判 员 吕寿春
人民陪审员 胡国铭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正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