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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执119-2号

刘楠与秦晓冬车辆租赁合同纠 纷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楠,秦晓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刘楠,男。被执行人秦晓冬,男。刘楠与秦晓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晓冬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晓冬在银行的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勇

审判员 杨丹锋

审判员 党军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