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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行执字第148号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与刘启才土地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刘启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罗行执字第148号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被执行人刘启才。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与被执行人刘启才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本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基本农田)227平方米(合0.34亩)建设民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六十二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4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征决字(2013)3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刘启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刘启才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被执行人刘启才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被执行人刘启才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启才负担。

审判长 厉 建 鹏

审判员 主父洪群

审判员 崔 凡 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