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赵晓民。被告李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民与被告李海青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倩倩 来自
赵晓民与李海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赵晓民。被告李海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民与被告李海青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