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349-2号原告迁西县弘利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吴井亮,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清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迁西县广兴连续铸铁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赵井存,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迁西县弘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迁西县广兴连续铸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弘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广兴连续铸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弘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广兴连续铸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20元,减半收取14110元,由原告迁西县弘利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