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312号

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黄克海,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童晓英,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现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肖振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洁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