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622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被告庞某某,女,汉族,个体户。被告王某,男,汉族,个体户。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谢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庞某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钟改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