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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562号

周志林与黄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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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0562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