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0562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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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林与黄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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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0562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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