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42号
原告:江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新世纪商厦。
被告:潍坊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新世纪商厦、被告潍坊市某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蔡 霞
代理
审判员 祝卫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