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威环非诉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熙峰。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山东报关职业学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威散缴字(2012)78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通知书,该通知书决定:对山东报关职业学校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3916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3916元及滞纳金2391元,共计26307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山东报关职业学校的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25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王金芳
审 判 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邹艳茹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海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