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296号罪犯马某,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以(2005颍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某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减刑1年7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2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潘常青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