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庞吉学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