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富平县农机酒店(下称农机酒店),住所地富平县站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倚宏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药监委)。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主任。
原告农机酒店诉被告市药监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农机酒店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机酒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机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农机酒店承担25元。
审判长 刘晓静
审判员 马 荣
审判员 孙兴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索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