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徐延贵。被告王秀梅。被告杨传江。
原告徐延贵诉被告王秀梅、杨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齐志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