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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申字第7号

与卢××、李乙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甲,卢××,李乙,陈××,浙江××矿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申字第7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甲。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卢××。

原审

被告:李乙。

原审

被告:陈××。

原审

被告:浙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秋××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乙。

原审

被告: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业区××晨××号。

法定代表人:方××。再审申请人李甲因与被申请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金某某二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转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收到传票,审理程序违法;在借条上签字是执行公司事务行为,而不是担保。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消,并要求对案件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查明:卢××诉李乙、陈××、浙江××矿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工艺品有限公司、李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09)金某某二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并于2009年8月20日向李甲代理人陈某有邮寄送达,判决后李甲等被告提起上诉,上诉认为:“约定利息超出法律所规定的利率”并要求“把浙江龙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以成本价低给被上诉人”,但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于2009年11月11日邮寄送达给李甲。2013年6月25日和同年7月2日李甲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再审申请书,2013年7月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某案审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将该案件转由我院受理审查。

本院认为:李甲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东明

审判员  张创伟

审判员  唐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吕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