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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388号

王金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凤,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凤。被执行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作林,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孙宗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