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何XX,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XX,龙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XX,女,汉族,农民。
原告何XX与被告覃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诉称,原、被告打工相识,2005年10月27日生育一子何X甲,2009年1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从2010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于2010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何X甲由原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覃XX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何X甲(现年8岁),2009年1月14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和,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10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通知被告限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到庭。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沈XX、蒋XX的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和,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被告于2010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达3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原告自愿抚养其子并承担其子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覃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何XX与被告覃XX离婚;
二、婚生子何X甲(现年8岁)由原告何XX抚养,并由原告何XX承担其子的抚养费。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伦
人民陪审员 谢吉伟
人民陪审员 刘芙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盛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