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初字第90号
原告:鲍孝浩。
被告: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孝浩与被告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孝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孝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赛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
鲍孝浩与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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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初字第90号
原告:鲍孝浩。
被告: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孝浩与被告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孝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孝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赛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