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90号

鲍孝浩与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鲍孝浩,陈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西���初字第90号

原告:鲍孝浩。

被告:陈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孝浩与被告陈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孝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鲍孝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赛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