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74号
原告:牟清云。
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沈代辉,湖北沈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清云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清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XXX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牟清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XXX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侃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