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之礼,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邵民峰,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蒙城县药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文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健,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之礼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蒙城县药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之礼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民峰,被上诉人安徽省蒙城县药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张之礼系被上诉人单位职工,双方均认可张之礼每次从被上诉人处领取药品均出具欠条,然后把领取药品推销到各卫生院,各卫生院凭被上诉人出具的药品销售发票,把药品款直接汇到被上诉人单位的账户,被上诉人根据张之礼销售药品的数量,支付给张之礼销售提成工资,因此应查明张之礼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对卫生院收到张之礼送的药品数量、价值进行核查,有多少没有结清,有多少药品张之礼从被上诉人处领取后没有送给卫生院,以确定张之礼应承担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郑彩玲
审 判 员 佘朝霞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