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冯建,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波,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XX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公���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光明,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显华,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冯建与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潘显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建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撤回对被告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潘显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收取2135元,由原告冯建负担。
审 判 长 林 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俊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