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被执行人李炜。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申请执行李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39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徐良彦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